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石教中 被告 鉉偉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原 被告 黃美玲
邱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877,267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5,74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鉉偉公司)、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鉉偉公司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邀同被告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為連帶保證人, 約定渠 等就被告鉉偉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鉉偉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簽具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交由原告收執。嗣被告鉉偉公司自107年12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為借款,借款明細詳如附表所示,借款利息依照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中附表編號1與編號2之債權係依基準利率季調2.68%+0.18%=2.86%機動計息,編號3至編號13之債權係依基準利率季調2.68%+0.23%=2.91%機動計息。詎被告鉉偉公司各筆借款自108年11月15日後即陸續未為清償,原告迭經催討無效,遂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本金:①400萬元、②100萬元、③1,387,267元、④140萬元、⑤120萬元、⑥90萬元、⑦200萬元、⑧158萬元、⑨200萬元、⑩170萬元、⑪60萬元、⑫49萬元、⑬262萬元(合計20,877,267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既為被告鉉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貸放資料查詢、基準利率季調利率表等件附卷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鉉偉公司邀同被告陳德原、黃美玲、邱信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乙節,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195,744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尚欠金額│利息起迄日暨利率│違約金起迄日暨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新臺幣)│││├──┼──────┼─────┼─────┼──────┼───────────┼──────────────┤│1│4,000,000元│107/12/22│108/12/22│4,000,000元│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86%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18%)│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000,000元│108/4/11│109/4/11│1,000,000元│自108年12月11日起至清│自109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86%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算(基準利率季調2.68%+│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0.18%)│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390,000元│108/7/11│108/12/8│1,387,267元│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算(基準利率季調2.68%+│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0.23%)│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400,000元│108/8/26│109/1/20│1,400,000元│自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1,200,000元│108/7/16│108/12/13│1,200,000元│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900,000元│108/7/23│108/12/20│900,000元│自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2,000,000元│108/7/23│108/12/19│2,000,000元│自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1,580,000元│108/9/18│109/2/14│1,580,000元│自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2,000,000元│108/8/9│109/2/9│2,000,000元│自10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2.91%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基準利率季調2.68%+│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0.23%)│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1,700,000元│108/8/7│109/1/4│1,700,000元│自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2.91%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基準利率季調2.68%+│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0.23%)│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600,000元│108/8/15│109/1/12│600,000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490,000元│108/10/21│109/3/15│490,000元│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2,620,000元│108/10/24│109/3/21│2,620,000元│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2.91%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算(基準利率季調2.68%+│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0.23%)│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尚積欠本金20,877,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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