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簡青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294,657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下同)95年5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95年4月24日止,尚有192,20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青龍│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54602││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簡青龍│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77786││月25日起││點二│││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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