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字第22號上訴人 陳俐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申繼順間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案號: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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