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70號原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離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等情,乃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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