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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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10號聲請人 游嘉晟 即聲明人8樓
游晨希 上一人游嘉晟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許素珞 聲請人 崔游玉梅 ○○○○號1樓
游玉嬌 游玉琴 游玉蘭 游象龍游象根 游象旺 相對人 游象芳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0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游象芳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游晨希應補正:提出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所載印鑑之印文須與所補正之印鑑證明同。
二、聲請人游玉嬌應補正:
(一)提出經聲請人游玉嬌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經聲請人游玉嬌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
(三)提出經聲請人游玉嬌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鑑之印文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三、全體聲請人應補正:
(一)表明被繼承人尚有無其他子女、孫子女。
(二)表明被繼承人之父母所生之次女其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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