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卜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0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邱卜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共計毛重叁拾陸點肆叁公克,淨重叁拾肆點壹貳公克,驗餘淨重叁拾肆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共計毛重叁拾貳點叁肆公克,淨重叁拾點捌壹公克,驗餘淨重叁拾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共計毛重叁拾陸點肆叁公克,淨重叁拾肆點壹貳公克,驗餘淨重叁拾肆點零貳公克)、貳包(共計毛重叁拾貳點叁肆公克,淨重叁拾點捌壹公克,驗餘淨重叁拾點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邱卜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上旬某日之凌晨2時至5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東興國中附近某友人住處,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向 徐照坤 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盒(純度90%,驗前純質淨重
30.70公克)而持有之;復於99年10月13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旁,以不詳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哥」之人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度95%,驗前純質淨重29.26公克)而持有之。嗣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樓402室內前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其中3包係向徐照坤購入,共計毛重36.43公克,淨重34.12公克,0.10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34.0
2公克;另2包係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哥」之人購入,共計毛重32.34公克,淨重30.81公克,0.09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30.72公克)。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卜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戴佩琪 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11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0年1月24日刑鑑字第100000545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惟念及其持有之目的乃為供己施用,尚未危害他人,併考量其所持有之毒品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公訴人固就被告2次犯行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依上開說明,稍嫌過重,難依所請,併此敘明。至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共計毛重36.43公克,淨重34.12公克,0.10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34.02公克)、2包(共計毛重32.34公克,淨重30.81公克,0.09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30.7
2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因該等外包裝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完盡而一體視之,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姿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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