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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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35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劉耀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補正狀中所載月付48,000元之利息如何計算得出,計算利率為何。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