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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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請人 陳志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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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同條第5項規定,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3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以同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又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系爭裁定所示方式變價,然因無人應買而未能拍定,有管理人112年2月1日拍賣不動產紀錄(第四次拍賣)附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板清算字第9號卷可稽;如附表二所示清算財團財產復經系爭裁定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確定。此外,本件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就本件終止清算一事通知債權人等於文到後7日內表示意見,惟均無人於期限內表示反對,有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新北院111英司執消債清火消字第78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附卷足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78號財產所有人:陳志泓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鶯歌區
中正
869
70
28分之8
備考
重測前:鶯歌段鶯歌小段134-8地號
附表二: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78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陳志泓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和平街45巷10號;權利範圍8/28)
1
棟
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588號執行事件所附仟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5月17日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價格為新臺幣4027元。
2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112號;權利範圍25000/100000)
1
棟
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現值金額為新臺幣37,150元。
3
汽車(車號KS-3540)
1
輛
西元1993年出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