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玉坤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黃玉坤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