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87號上訴人 洪世文
洪雪娥 洪秋滿 洪秋桂 洪秋茹 洪美麗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被上訴人 吳中庸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 林春榮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游文科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