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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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26號原告 雲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金(價)額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本人,且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雖於109年8月18日提出陳報狀1份(見本院卷第37頁),然其仍未記載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