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卓貞吟 債務人 任鈺昇
一、㈠債務人卓貞吟、任鈺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
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卓貞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