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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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8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02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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