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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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9號聲請人余旺相對人 戴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迄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5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5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001111年2月12日125萬元111年2月15日TH0000000002112年1月18日30萬元112年2月7日TS131754003112年1月18日350萬元112年2月10日TS131755004112年1月18日850萬元112年3月2日TS131756005112年1月19日23萬元112年2月7日TS13175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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