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45號債權人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債務人 林岳虎 債務人 溫志強
一、債務人溫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壹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岳虎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花蓮縣秀林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岳虎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