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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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71號異議人 林郁峯 即受處分人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出生年月日欄「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所載「Z000000000號」,均應分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Z000000000號」,及將該裁定所載「乙○○」均更正為「林郁峯」。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定。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之規定。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所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姚念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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