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27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華旭扇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39號相對人己○○相對人戊○○
10樓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己○○、戊○○、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華旭扇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