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7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號)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