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6號聲請人欒OO關係人潘OO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繼承人欒O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所示欒O之遺產分割方案。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