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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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15號
原告 楊仁男
訴訟代理人 楊福勇
被告 曾振隆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4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00元/平方公尺=4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