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馮子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馮子宜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