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債權人 林淑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志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3月22日」?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志成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成僅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何志成個人所簽立支票)。」,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