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 王薏甯 即 王世雄 之繼承人監護人 江敏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