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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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李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美曲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4,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