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4號原告 吳瑞宗 被告 吳世雄
吳蓁莉 吳希恩 吳采蓁 吳香 葉翁 吳黈 吳豐喜 吳春田 吳阿南 吳添富 吳雪美 吳素秋 許志榮 許煌梅 許煌蘭 許芷涵 許通益 許忠義 許進勇 許秋菊 許志銘 林國義 林國棟 林國顯 黃林月桂 林月嬌 吳屘 吳彩鳳 吳金城 吳和儉 錢志強 錢志宏 錢憶華 陳錢淑華 錢方郡 吳立煌 吳娟 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與被告共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全部請求分割,則原告客觀上可得利益應為其應有部分,是依原告所有比例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9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所有比例:2,338平方公尺×1,700元/平方公尺×1/5=79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