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5號原告 謝維能 被告 謝伊能 ENE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謝維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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