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裴貫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68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裴貫程因犯詐欺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緩刑3年,於105年10月26日確定。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4年1月28日更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6年7月1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定。經查,受刑人裴貫程現住所與上開案件審理時所陳之住所均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此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並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是受刑人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