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債權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朝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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