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4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一)債務人戊○○、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戊○○應給付債權人①新台幣陸萬肆仟零壹拾柒元②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佰玖拾陸元及①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②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②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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