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87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告 林振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3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年息
12334元
96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96年11月27日起至97年5月26日止
2%
12334元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7年5月27日起至
97年8月26日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