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7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87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陳志忠

被告 林振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3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年息

12334元

96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96年11月27日起至97年5月26日止

2%

12334元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7年5月27日起至

97年8月26日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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