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清償之。
二、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