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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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債權人 駱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振財 即富豊企業社、 王許美梨 、 王苡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