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667號債權人 張萱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銳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