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盛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KAJIMAC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契約涉訟,被告事務所地分別在台北市○○○路1段27號14樓~16樓(屬台北市中山區)、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契約履行地係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第2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