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