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瓊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張瓊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瓊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綜合所犯罪名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偵字第48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及仿冒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3、47頁、偵卷第17至18頁),且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頁)。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衣服│9件│├──┼───────────────────┼───┤│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褲子│3件│├──┼───────────────────┼───┤│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帕│6件│├──┼───────────────────┼───┤│4│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手帕│4件│├──┼───────────────────┼───┤│5│仿冒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商標之衣服│6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