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安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安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安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安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64號、本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015號及
104年度臺上字第3185號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黃安賞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3年11月27│最高法院│104年4月16││││危害│刑1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104年度│日││││防制││102年度毒偵│分院103││臺上字第│││││條例││字第1775號等│年度上訴││1015號││││││││字第664││││││││├──────┤號│││││││││102年9月20││││││││││日││││││├─┼──┼───┼──────┼────┼──────┼────┼──────┼─────┤│││││││││││2│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年8月5│最高法院│104年10月22││││危害│刑15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104年度│日││││防制│2月│102年度毒偵│分院104││臺上字第│││││條例││字第7817號等│年度上更││3185號││││││││㈠字第10││││││││├──────┤號│││││││││102年8月12││││││││││日││││││├─┼──┼───┼──────┼────┼──────┼────┼──────┼─────┤│││││││││││3│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年8月5│最高法院│104年10月22││││危害│刑8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104年度│日││││防制││102年度毒偵│分院104││臺上字第│││││條例││字第7817號等│年度上更││3185號││││││││㈠字第10││││││││├──────┤號│││││││││102年8月13││││││││││日││││││├─┼──┼───┼──────┼────┼──────┼────┼──────┼─────┤│││││││││││4│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年8月5│最高法院│104年10月22││││危害│刑7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104年度│日││││防制│8月│102年度毒偵│分院104││臺上字第│││││條例││字第7817號等│年度上更││3185號││││││││㈠字第10││││││││├──────┤號│││││││││1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