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鍾曾英花陳鍾玉梅鍾秀庭鍾家蓁鍾明福鍾明鴻鍾明義鍾明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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