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黃柏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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