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 沈明正 即明正廣播節目製作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宗賢 等間請求確認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衡酌本件確認錄音著作權存在與否之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而現在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10即為1,65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