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AV000-Z0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V000-Z000000000S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 犯保律師被告AV000-Z000000000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侵訴字第3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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