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許朧升 被告 鄒寬榞
許曜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01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87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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