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韋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韋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577號裁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
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查受刑人黃韋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08年11月25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8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4年3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7、10至22所示之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8、9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9日│107年3月6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12號等│字第10112號等│字第1011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6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12號等│字第10112號等│字第10112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簡字第1990││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12號等│緝字第464號等│緝字第464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90│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決││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5日│106年12月24日│107年1月4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64號等│緝字第464號等│緝字第464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8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64號等│緝字第464號等│緝字第464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2月23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年度案號│緝字第464號等│緝字第464號等│偵字第1173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簡字第2463││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107年8月1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訴字第660號│107年度簡字第2463││決││││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4日│107年5月7日│106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營│臺南地檢107年度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173號等│偵字第1173號等│字第1401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63│107年度簡字第2463│107年度簡字第385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0日│108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63│107年度簡字第2463│107年度簡字第385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108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1至2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22│├──────┼─────────┤│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5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01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56││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56││決││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1至2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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