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聲請人即承當訴訟人 楊錦添 上訴人 楊義康 上列上訴人楊義康等與被上訴人 吳三娘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許楊錦添承當上訴人楊義康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上訴人楊義康於訴訟繫屬中,將系爭土地其應有部分31455分之1562移轉予楊錦添,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第46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