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宗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9日送監執行【於110年3月12日假釋出監,110年6月17日該假釋期滿(110年6月18日至111年3月29日共9月12日係出監在外期間),嗣經廢止假釋,111年3月30日再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號、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92號駁回上訴確定(羈押日數61日);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9號、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8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1月19日入監執行,110年3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11年3月30日再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6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5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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