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90號

上訴人 王子騏 即西貢越南法國麵包工藝號

被上訴人 孫氏 嬌娘即台中越南法國麵包工藝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送達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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