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耿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耿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壹拾柒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楊耿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7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不得易科││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2月1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2年3月│罰金之罪│││防制條例│5年││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2月8日之101│分院101年度上訴│5日│。││││││字第11129號│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字第1332號││編號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2年3月│不得易科││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4月9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5日│罰金之罪│││防制條例│4年10月││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2月8日之101│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29號│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字第1332號││編號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①101年2月8日│││││不得易科││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②101年2月8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2年3月│罰金之罪│││防制條例│4年8月│③101年2月中某│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2月8日之101│分院101年度上訴│5日│。││││共6罪│日│字第11129號│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字第1332號││編號1-4│││││④101年2月17日│││││曾經定應│││││⑤101年3月23日│││││執行有期│││││⑥101年3月28日│││││徒刑10年│├──┼────┼────┼───────┼────────┼─────────┼────────┼────┼────┤││││①101年2月13日│││││不得易科││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②101年2月1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2年3月│罰金之罪│││防制條例│4年6月│③101年2月21日│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2月8日之101│分院101年度上訴│5日│。││││共7罪│④101年2月23日│字第11129號│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字第1332號││編號1-4│││││⑤101年2月27日│││││曾經定應│││││⑥101年3月3日│││││執行有期│││││⑦101年3月28日│││││徒刑10年│├──┼────┼────┼───────┼────────┼─────────┼────────┼────┼────┤│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4月11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8月│得易科罰│││防制條例│5月││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8月21日102年│102度簡上字第178│21日│金之罪。││││││字第11596號│度簡上字第178號│號│││├──┼────┼────┼───────┼────────┼─────────┼────────┼────┼────┤│6│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01年2月2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5月│不得易科│││刀械管制│3年4月││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3年5月8日之102│分院102年度上訴│24日│罰金之罪│││條例│併科罰金││字第11599、12906│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字第1328號││。││││新台幣││號、102年度偵字││││││││60000元││第12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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