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許逸軒具保人謝麗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6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麗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麗琴因受刑人許逸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9月9日出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釋放受刑人,該案嗣經本院110年原訴字第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92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59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送聲請人指揮執行(111年執字第6255號)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次查,聲請人以111年執字第6255號案指揮執行時,受刑人經
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2日新北 檢增壬 112執助279字第1129031420號函暨後附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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