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靖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捲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靖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吸食過白色捲菸1支(驗餘淨重0.3119公克、保號:110年度青保管字第20號)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捲菸1支(驗餘淨重0.3119公克),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年12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執聲卷第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上開扣案毒品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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