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
(一)債務人吳美惠於民國10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20日止累計42,534元正未給付,其中37,495元為本金;3,755元為利息(2017/2/5~2017/9/20);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更多裁判書